上海市青浦区崧文小学 章程
发布日期:2016-01-05 13:04:11   发布人:青浦区崧文小学

附件地址: http://swxx.qpedu.cn/wcm.files/upload/CMSswxx/201601/201601050106004.doc


 

    

 

一、按照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事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事业单位制定章程时提供指导。

三、事业单位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此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规定,为完善事业单位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行业特点及单位特色,可适当增加章、节、条、款、项、目。

四、【 】内文字为选择项,“注”后内容为条款制定的要求或说明。

 

 

 

 

 

 

 

上海市青浦区崧文小学章程

 

  

上海市青浦区崧文小学创办于20157月,学校位于青浦东南城区(崧涵路55号),设有30个教学班,是青浦新城大型社区的公建配套学校。学校占地27574平方米,建筑面积15793.38平方米,绿地面积9651平方米,教育教学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环境优美。学校倡导“德润校园,行健人生”的办学理念,秉承“敏行,健言,强身,立德”的校训,笃信依法治校、文化立校、质量强校、特色兴校的发展思路,努力创建多元融合、健康发展的新优质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建立学校自主管理、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与地址本校全称为上海市青浦区崧文小学;英文表述为Shanghai Qingpu SongWen Primary School;住所地址为上海市青浦区崧涵路55号。

第三条【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本校隶属于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局直接领导,是一所实施五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全民所有制公办小学。

第四条 【招生对象与规模学校面向社会,招生对象为学区内适龄儿童,招生规模以青浦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办学宗旨与使命学校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积极培养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核心的素质教育,以优质教育、高效管理服务于学生,贡献于社会;以社会满意、家长放心、学生认可为使命。

第六条【学校发展目标】

发展愿景:创建值得信赖的现代化新优质学校。

发展理念:构建有幸福归属感的和谐校园。

办学追求: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定宽阔的基石。

办学目标:精心培植和谐相融的教师团队,倾心培育全面发展的学生群体,全力提升师生综合素养。

中长期发展目标:创区域优质教育品牌,建管理科学、师生素养良好的的新优质学校。                                                                                                      

第七条【培养目标】学生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具有遵守社会公德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具有良好的意志、品格和活泼开朗的性格;具有自我管理、分辨是非、创新发展的能力。

第八条【学校标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八条【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形成合力,共同协助校长管理好学校。

   第九条【校长职权】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全面贯彻“依法办学”的教育方针,构建学校发展规划。围绕办学宗旨、办学目标,扎实推进素质教育;

(二)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拟聘任中层干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三) 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四)根据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校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贯彻勤俭办校原则,合理安排和使用核定的教育经费和国有资产,努力改善教师员工的工作、学习、生活条件;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考核、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惩处;

(七) 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增强学校、家庭、社会的教育合力,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八) 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校务委员会】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党支部委员、行政人员、工会主席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事项。

第十一条【校务会议】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作出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党团组织】学校党支部是学校工作的政治核心和组织保障。党支部要积极支持、监督和保障校长行使行政管理权,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加强对学校教代会、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工作的领导,协调好学校内部党政工团之间的关系,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以师德师风建设为重点的文明单位争创活动。

第十三条【工会与教代会制度】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代会按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发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审议通过学校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分配方案、奖惩条例等;定期评议考核干部。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定期召开教代会。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内部管理机构】学校设置校长室、教导处、德育处、人事处和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五条【信息公开】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六条【校内维权】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德育部门通过定期的学生座谈会、学生问卷及时了解学校师生关系、家校关系;党支部、工会通过访谈、座谈等形式了解教职工需求,助其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七条【管理监督】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如教育局定期对学校进行的综合督导,以及各分管部门对学校进行的专项督导。并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复、完善办学。

 

 

第三章    学生

 

   第十八条【学生入学】学校实行秋季招生,小学教育阶段为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者即取得学校学籍,并建立学生档案。

   第十九条【学生权利】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享受国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入学政策;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学生义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重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 努力学习认真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部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学籍管理】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学生休学、复学、转学、借读、留级、毕业等按市、区学籍管理办法进行,确保服务区学生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小学阶段义务教育。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二条【学生评价】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以“上海市中小学生成长手册”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学生资助】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二十四条【学生奖惩】每学年根据学生的学习及日常行为表现情况颁发奖状、评选优秀(团)队员;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要坚持正面教育和引导,通过联系家长、社区,纠正学生不良行为。情节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组成】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六条【人事制度】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考核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由学校考评领导小组依据学校岗位职责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权利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九条【教职工义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认真学习市教委关于教育教学相关文件精神,如学科课程标准、课程计划,认真学习区教育局改进课堂教学若干意见,研究教材,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努力提高教学水平;

(三)努力协调好学校与社会、家庭的关系,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

第三十条【教职工待遇】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一条 【育人体系】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家长委员会】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和流程管理,通过举办家长学校、家长会,组织校园开放日活动、家访等形式开展家教指导,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改进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三条 【社区参与】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在条件成熟基础上,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开办资金与经费来源】 学校开办资金按有关预算标准执行,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等,由区财政局按期逐月下拨。

第三十五条【资产保护】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室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高额购物一律使用支票,健全报销制度,规范票据,报销一律由当事人、证明人、总务主任、校长四章制,杜绝代发票或白条入帐。按照增收节支的原则用好经费,财务人员要认真编制好经费预算,制定好学校各项行政经费的合理分配使用计划。

第三十七条【学校收费】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坚决杜绝乱收费。期末时认真结算好学生代办费,并向家长开具代办费使用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章程修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涉及重大事项或多项条款修改的,采用章程整体性修改的方式;

(四)涉及某项条款修改的,采用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

(五)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章程变更】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章程解释】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

 

举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举办单位(章)

 

              20151020


分享到:
相关信息
上海市青浦区崧文小学   版权所有   沪ICP备:10016931号 -10
地址:青浦区崧涵路55号   电话:021-39713200
技术支持:青浦教育信息中心